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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政策汇总

2019-09-17    2815

西湖区政策汇总

一、知识产权

1、发明专利

因为重大项目以及重要资质对发明专利都有要求,因此,可先申报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来源于公司产品相关产品。

待公司拥有发明专利后,后期可考虑再申报市、省、国家专利示范企业以及专利奖等。

发明专利经授权后,省资助3000元一件,市资助5000元一件,共计8000元一件资助。

2、实用新型专利

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周期较短,为了项目资质申报需要,建议申报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主要是硬件产品的结构形状上的技术改进或者电路设计等。

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后,市资助1000元左右。

3外观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等外观设计元素,GUI用户交互界面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公司申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有效知识产权。公司有从事软件开发活动可以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5、商标及版权

公司的字号,产品或服务标识(文字、图形、数字、字母等)可以申请商标。

以上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实时的开展起来,需要在产品还没有对外发布或公开之前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

二、税收筹划

1、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按要求的研发费科目进行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在第二年汇算清缴之前进行加计扣除备案。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每年申报一次,三年有效期,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另外按照杭州市2018-2020年三年倍增计划,对在省科技厅云服务平台提交“国高企”认定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经费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对获得科技部“国高企”申报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

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1分以上;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双软认定

1)、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需要软件著作权、软件评测报告,另外,软件著作权、评测报告、发票以及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税务备案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

2)、所得税

每年汇算清缴之前去所得税所在税务机关进行软件企业优惠备案,税务机关会把名单报备到省经信委,省经信委负责进行软件核查。通过核查之后,自企业盈利年度开始,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待公司规模发展起来之后,还可以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以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有资质申报的基础是财务的规范性,研发项目要独立建账进行核算,相应的知识产权要先准备起来。


三、项目申报

1、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市资助300万,区配套300万(市不强制区配套,区可配套,也可不配套),资助额与项目研发投入相关。

2、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助额在100-400万不等。

其他项目申报根据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以及公司发展过程中符合项目的硬性条件而定,比如科委网上技术交易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进步奖等;发改委:现代服务业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等。

综上:根据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选择适合申报的项目。

四、资质申报

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常年受理,分批审核。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主要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

主要资助:创业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助

1.无偿资助

对新评审纳入“雏鹰计划”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创业无偿资助。

2.贷款贴息

培育期内“雏鹰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

在杭州市范围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申请认定“雏鹰计划”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2.申请认定时,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5年(含)以内。

3.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至少一项Ⅱ类及以上知识产权成果或申请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大于50万元(含),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累计研发投入大于50万元(含)。

4.企业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优势;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市场化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企业申报时上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累计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成立不足一年的从成立之日起)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新认定的“雏鹰企业”或“市高企”,在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国高企”补助经费按补差处理;已经是“雏鹰企业”再报“市高企”,不能再次享受本轮政策。


4、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

每年申报一次。目前给予20万元资助,但是不和雏鹰企业重复享受。

认定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有一定的创新能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新认定的“雏鹰企业”或“市高企”,在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国高企”补助经费按补差处理;已经是“雏鹰企业”再报“市高企”,不能再次享受本轮政策。

5、市级研发中心

每年申报一次,目前20万资助;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二)在申请认定报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

(三)中心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等轻资产企业、农业类科技企业100万元以上。

(四)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五)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申报前,依托企业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

(六)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6、省级研发中心

每年申报一次,西湖区目前资助50万元;(但是需要扣除市级研发中心20万元)

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7、重点企业研究院

是竞争性项目,每年通知会预先定好技术领域,资助额度为省500万,地方配套500万,承担重点研发计划攻关任务另可获得300万或450万,共计1300万或1450万元。(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的前提要申报省级企业研究院)

五、产学研专项

拍卖项目: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实际技术成交额1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

转化项目:按照宽进严出、事后补助办法,采取立项入库、验收通过再资助的方式进行。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补助限额为不超过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时鼓励区、县(市)根据本地财政预算给予一定比例的相应配套支持。

、众创空间孵化器

1、西湖区

依据文件: 西湖区关于支持众创空间发展促进园区提升转型的若干意见西科〔2016〕1号

1、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创办众创空间。根据创业者的需求,有效组织人才、技术、资本、市场、行业媒体等各种要素,兴办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廉租金的创业工位。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级众创空间的评定细则由区科技局另行制定。

2、支持利用村级留用地项目拓展众创空间。对村级集体引进运营团队创建众创空间的,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孵化项目符合“一街(镇)一品”产业导向的,经各镇街(平台)和区科技部门认定,给予村级集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支持众创空间降低创业主体入住成本。支持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多元化的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浓厚创业氛围。经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可按其实际房租的50%分别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房租补贴,持续三年。被评定为区级以上众创空间的均可享受每1000平方米100兆的带宽流量补贴,最高补贴300兆。

4、提供科技金融服务,降低创业主体融资成本。推进科技保险补贴、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经认定的区级以上产业园、特色楼、众创空间等平台签订孵化协议且进入风险池融资的科技型企业,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风险池贷款额度的贴息资助(按银行基准利率)。创投所投资企业引进到我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技风险池贷款。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贷款额的贴息资助(按银行基准利率),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5、积极打造众创活动品牌。办好每年一次的云栖大会,重点扶持“创业沙龙”等适合西湖区本土的创业活动平台和品牌。对众创空间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经区科技部门审核备案,给予实际支出的50%、按三个档次年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6、激励创业导师为众创空间提供服务。各类众创空间要把25%以上的财政性奖励资金用于引进创业导师。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志愿创业导师,为创客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形成创客、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的互助机制,进一步提升创业成功率。

7、鼓励各类创新资源优先对众创空间开放。发挥创新券的功能,鼓励辖区内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载体向创客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引导企业到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寻求服务,推动创客创业创新。

8、强化孵化接产优化产业布局。对于孵化接产成效显著的众创空间,每培育一家市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给予相应众创空间5万元、10万元奖励。各镇街要建立一定额度的优势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依托现有孵化器、众创空间、楼宇等资源,为众创空间孵化毕业的科技企业拓展办公场地,并按照其实际房租的50%给予每年最高80万元的房租补贴(具体细则由企业注册地镇、街制定并负责兑现),可持续三年。鼓励、推荐科技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对获得上级资金资助的,按相关配套要求均予以足额配套,引导特色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加快推进形成“一街(镇)一品”的产业布局。

9、鼓励科技人员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科技型企业。对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10、鼓励科技成果引进和转化。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主导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企业开展职工业务培训。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杭州市

依据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16〕102号、 杭财教会〔2016〕7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


1.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2.年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孵化器:

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15万元补贴;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5万元的经费补贴(以最高标准补贴一次)。

3.鼓励国家级孵化器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未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国家级孵化器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时需事先向市科委进行备案,对接受管理和品牌服务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补助输出方20万元,主要用于管理团队的奖励,每年补助输出方的总额不超过100万。

4. 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入孵的初创企业,鼓励其申请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共同设立的天使基金实收资本的30%。

5.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在孵期间获得天使轮(或者A轮融资),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予以补助孵化器(被本市企业(非控股母公司)收购可参照执行),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孵化器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在孵企业完成同一轮融资,只能从一家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申请一次融资补助)。


每年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各众创空间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房租、宽带等企业运行费用的补贴。

、大学生创业资助

参考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22号

大学生创业:指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创业项目资助:经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推荐、专家评审,可获得2-20万元无偿资助。

其它房租补贴、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请参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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