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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0-01-01    4849

关于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有关精神,深入实施“桐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县委办[2019]127号),全力聚焦制造业“五高五倍增”目标,实施“12065”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营收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对年营收5亿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实缴税收同比增长保持10%(含)以上的企业,当年增长超10%以上部分的县级地方贡献给予全部奖励。

2.对税收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对税收收入3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亩均税收每提高10万元再给予5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

4.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80天内开工建设并入库的,给予20万元奖励。

5. 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给予购置额10%的补助。对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额5%补助。对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额8%补助。对企业投资1000万元(含)(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额10%、不超过 5000 万元补助。

6.对企业投资1000万元(含)(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项目给予投资额20%、不超过 1 亿元补助。

三、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

7.对经评审认定的工厂物联网、信息化应用等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设备和软件(网络)投资额20%、不超过80万元补助。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县级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8.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两化融合各类示范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9.对经评审认定的国家、省、县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应用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产品,给予设备和软件(网络)实际投资额50%、不超过5万元补助。

10.对省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应用经认定的云平台产品,并通过省“企业上云”认定的企业,给予设备和软件(网络)投资额50%、不超过1万元补助。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企业上云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11.对完成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境外五大交易所)申请并获受理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再给予220万元奖励。对通过借壳、买壳、并购县外上市企业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并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或县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给予400万元奖励。

12.对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成功并列入县凤凰行动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130万元(其中精选层160万元)、80万元奖励。对由场外市场转板至新三板精选层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五、鼓励企业提升品质标准

13.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品字标”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提名奖30万元)、30万元奖励。

14.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品字标”品牌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品字标”品牌标准)、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对牵头完成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创新驱动

15.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台(套)产品应用企业给予采购额10%、不超过300万奖励。

16.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在有效期内的县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县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型初创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7.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集约绿色发展。

18.对小微企业园的市场化运营主体,引育入驻的单家企业,二年内年营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每家3万元、5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19.对企业投资30万元(含)以上且节能(含水、材)率达到10%以上的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0.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淘汰落后产能设备评估值30%补助。

八、鼓励传统特色产业改造提升

21.对针织(服装、服饰)、制笔、箱包、医疗器械等传统特色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额10%补助;对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8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额15%补助。

22.对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同比增长超5%以上部分的县级地方贡献给予全部奖励。对年营收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同比增长部分的县级地方贡献给予全部奖励。专项用于传统特色产业改造提升

23.对经评审认定的传统特色产业数字化车间样板项目,给予设备和软件(网络)投资额50%、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4.对首次评定为传统特色产业龙头企业的,对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技术(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

九、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25.对参加列入县重点境内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70%补助,每个展位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组织10家以上企业参加列入县重点全国性展会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给予每次3万元、不超过15万元奖励。

、附则

在本县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的制造业企业;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当年投资类项目的补助比例, A 类企业增加1个百分点,B类企业正常比例,C类企业下降1个百分点,D 类企业不享受资助政策。一企一策、招商引资和搬迁、征收企业不重复享受。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有重复、交叉的(含上级各项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市级补助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支持。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